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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在农村一宅基地遇到的问题

2014年11月28日

法院是否具有 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确定土地权属的法定职权? 我父在农村有一宅基地,该宅地从1950年至1980年由我父当时所在的生产队分别建有集体食堂、会议室、办公室和种子仓库,1980年生产队分为第21、22、23队三个小队(即现第6、7、8村民小组)时,将该宅地上原生产队的会议室分给我父现所在的第6村民小组,办公室分给第7组,种子仓库分给第8组,第6组同意将会议室给我父作居住使用。1984年,我父将原会议室拆除,新建一间房屋,1986年和1987年,一、二审法院在没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确定土地权属法定职权、没有任何经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权属凭证、未经政府部门处理和第6、7组不知情的情况下,案由为宅基地纠纷,最终以侵权为由,将该宅地判决给第8村民小组,判令我父拆除所建房屋。判决生效后,我父没有拆除房屋,法院也没有强制执行,也未出现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情形。2010年,我哥将我父于1984年建的房屋拆除重建楼房,第8组以1986年和1987年的两份判决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我父停止侵权,并拆除我哥2010年新建楼房。请帮分析如下问题:谢谢! 1、一、二审法院当时是否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确定土地权属职权的法律依据? 2、一、二审法院的两份判决是否能作为该宅地权属凭证? 3、作为具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确定土地权属法定职权的政府部门如何认定该宅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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